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之外,工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基层工会聘任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在职工中民主推选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