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