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