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住身份;

(二)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三)持有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建房合同、协议及其相关批准文件;

(四)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六)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