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贷款结清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规定年限。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