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五条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