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如实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提取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经单位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转入暂存户管理的,职工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