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第二十三条有效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