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八条有效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