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七条有效职工到另一设区的市工作,接收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新账户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接收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为暂存户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