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八条有效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生产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设施的标准要求,并具有设施的环境检测手段;(二)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四)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测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