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研、教学、实验、检测、检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