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七条有效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研、教学、实验、检测、检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