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