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不准予许可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社会公开实验动物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常生产、使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实验动物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规检测以及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