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逾期未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