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转让、出租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超实验动物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