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的,有权向省科学技术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和监督检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