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与动物实验活动,不得收取监督检查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