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情况以及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