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开展病原感染实验、化学染毒实验和放射性实验等特殊动物实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殊管理要求,并遵守操作规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