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必须处死的动物应当采取安死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