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动物实验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当来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方,并附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