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使用者提供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等级、遗传背景以及来源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