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使用者提供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等级、遗传背景以及来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