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工作,应当根据实验动物遗传、微生物、寄生虫、营养和设施环境的控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质量、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和环境进行监测,各项操作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