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十三条有效为补充种源或者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