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不同等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和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车辆和使用的笼具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等级和动物福利要求,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