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