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伪造、涂改、买卖本条例中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肉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肉管办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