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肉管办责令改正,没收畜禽及其肉品,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