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肉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肉管办予以取缔,没收畜禽及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