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肉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肉管办予以取缔,没收畜禽及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