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由肉管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畜禽及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出厂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