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现场对外加工销售的熟肉制品和其他经营者现场加工零售的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具有本企业(业户)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