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畜禽离开饲养地时,必须对其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病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疫区内的畜禽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得离开饲养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