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畜禽离开饲养地时,必须对其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病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疫区内的畜禽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得离开饲养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