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加工厂的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屠宰加工厂负责本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熟肉制品的卫生检验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熟肉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