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和加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肉制品加工企业(业户)应当每月分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月肉品购销、仓贮情况和报验产成品质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