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