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