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二章 移民规划第十一条有效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