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