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二章 移民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