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