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