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