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具有辐射环境管理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卫生计生、公安、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