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