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