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