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