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单位许可证出租、出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