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辐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监督性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