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